很快,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成为一个修正版本。
而我们关切的问题之一,就是至少在既有的宪法框架内,加强执政党对人民的代表性。首先,就是中国有个古今之变,中国的古今之变就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构建过程。
高全喜: 陈端洪的这个排列顺序是从理论中抽取出来的,还是从现实中抽取出来的,还是从自己的价值判断出来的。陈宜中(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 高全喜提出英美类型或英美路径的制宪理念,但是实际上,这个制宪理念就其实现方式、社会基础与制宪主体来说,却似乎既不是那么英,也不是那么美。只要大陆坚持要统一台湾,这个结构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而解决的办法只能通过宪政。实际上,通过不同的对话方式,通过非宪法层次的宪法建构,中国人民已经出场了。姚中秋: 我对陈端洪的研究有一些异议。
但是我认为,问题恰恰就在这个起点上,他实际上说的不是宪制,而是专政。我觉得批评的话固然是很正确,但是也有可能因为过厉苛责或过高期待而压抑一种更具现实感和关怀意识的学术思考。首先,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作为运行结果的有效政府是行政权的控制的目标。但是,传统的限权、控权模式已无法适应急剧变革的现实挑战,单一、消极的控权路径已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多元角度、多重维度控制行政权的思路与模式呼之欲出。[4] [日]藤田宙靖:关于日本的依法行政[J],法学,1998年第12期,第42页。第三,政府信赖、权力集中、监督缺位是现代行政权扩张的实践基础。
[3]本文认为行政权是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法律为依据、主动持续地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完善制约机制,实现国家权力的民有、民享、民治,创新权力的控制模式,是控制行政权的基本途径。
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不受侵犯。从权力来源看,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的权力是经过个人和社会的同意和授权产生的,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个人和社会的授权范围,即权力的运行必须在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内进行。从人性论的视角看,在宪政中,每个人都必须被假定成一个恶棍。宪政的本质在于制衡国家公共权力,宪政以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为逻辑起点,超越传统单一控权模式的局限,建构以权力制衡、权利制约、法律规制、程序控制和社会监控等多维一体的控制行政权的综合体系。
[10] 张中祥: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价值、过程、结果[J],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34-38页。参考文献: [1] [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译者导言。作为运行过程的有效政府要求明确政府的角色,清晰行政权的定位,增强政府能力,提高行政权的效力,才能保证政府权力运行的有效性,这是控制行政权的基准和原则。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它既能造福人类,又能成为祸害人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须用另外旗鼓相当的力量制约,才能够循规蹈矩。
公民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基础性、绝对性和前提性的权利。现代行政权的扩张和泛化呼唤强化对权力的全方位制约。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以权利制约行政权,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公民积极的角色实现,更需要建设公民权利体系来实际制约与对抗权力。
人们希望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模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行政权力的膨胀,但事实上,从其诞生之日起,政府权力的触角不断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权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掣肘,行政权时常超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行政国家的出现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态势。忽视了行政主体的能动性,把行政人变成规则和程序的机器。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13]。从宪政实践层面看,在政治领域和政治过程中实施宪法,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使全体公民明白: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只限于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范围,才是安全有效的,否则就是越权和违宪。[1]狄骥的功能主义将行政权视为维护公益的工具,赋予行政权以支配性。限权、控权根本的遵旨是使行政权更加科学、理性、合法,使行政权有效运行,实现依法行政和行政现代化。
最后,强化行政层级监督,通过行政层级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在政府行政权系统内部建立一种自我预防、自我检查、自我纠错机制,是一种及时快捷、成本低廉、效果显著的控权方式。[16]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化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74页。
新宪政原则要求从非此即彼的强政府模式和无政府模式,走向国家与社会共生共赢的平衡模式。[10]有效政府是宪政控权的逻辑终点。
作为价值层面的有效政府是政府改革和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行政正义和行政效率是控制行政权的价值目标,公共行政追求公平和公正,公共管理追求效率和效益,控制行政权正是保障行政的规范、有序和高效。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使权力之间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衡,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
控制行政权不是否定它价值、功能,不是让其无所作为,更不是销声匿迹,而是让行政权更科学、合理、有效。其次,完善制约行政权的基本制度,形成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制度,合议制度,时效制度,抗辩制度,案卷制度等系统的制度体系。[6]宪政基于对人性弱点的洞悉,正视现实中的人性冲突,不提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不视权力拥有者为全能无缺的圣人,宪政所追求的恰恰是用宪法与法律来约束权力持有者的种种不良的人性,从而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真正地做到合乎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更是一种运行结果,是结果意义上的有效(effectiveness),体现了静态价值与动态结果的有机结合。
从政府实践看,寻求实现有限政府的途径和保证政府权力有限性的机制,无疑是对行政权力的合理配制,建立有效的腐败控制机制,防止权力失衡和权力腐败,限制政府职能,避免政府失灵,警惕国家代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成社会主人。权利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社会制约权力的途径是把政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统一起来制约行政权,多管齐下,综合控制。三、有限和有效政府:行政权控制的宪政逻辑宪政控制权力的基本逻辑是:一则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二则政府的权力是有效的,二者辨证统一。
进入 蔡文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行政权 多元控制 。行政权自诞生以来,就成为人类社会无法摆脱的力量。
公民诉权的赋予和建构,提供了一个权力与权利再次对话的空间,以其穷尽性和彻底性的品格,使人的尊严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有效规制。从目的上看,宪政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权,其目的是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14]诚然,现实中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模式,限于个体力量的局限,效果捉襟见肘,其更多地只是体现在消极的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上,而没有积极地有效地将制约权力的行为从被动化为主动。第二,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是行政权扩张的制度诱因。
以权利制约权力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3] 张树义、梁凤云: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第2期,第75-78页。
理性而公正的程序是行政活动正当化的主要途径,既能保证行政权能动性的发挥,又能尽量地减少行政权的破坏性进而有效地保障人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三)规则维度:以法律规制行政权以法治权是人类治理社会的古老传统,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一条宪政法则,是传统的法律功能,是基础的控权方式。
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从法治主义的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提出的法治的解体,[15]法治的精髓始终是政府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6] [英]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A],邓正来译,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Z],北京:三联书店,2003,第370页。